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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8起涉及茅台知产
来源: 商业品牌网 ·  作者: 茅台时空 ·  2024-04-28

4月26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召开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新闻通气会,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十个典型案例,其中有8个涉及侵犯茅台知识产权。

贵州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8起涉及茅台知产

周某某、雷某等12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2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雷某某(在逃)为谋取非法利益,联系被告人秦某甲提供高品质假冒贵州茅台酒用于对外销售。秦某甲伙同被告人秦某乙、秦某丙购买高品质基酒,并从被告人谭某某处购买假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在贵州省龙里县组织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以每瓶1050元的价格销售给周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32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余某负责从贵阳各物流点将从谭某某处购进的包材取回并分类整理成套,然后根据谭某某安排,将成套假茅台酒包材发给购买客户。该团伙非法经营数额7万余元,未销售侵权包材24万余件。

周某某伙同被告人雷某,将从秦某甲处购进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以每瓶1300元至1450元不等价格销售给深圳的被告人裴某某。被告人刘某、李某按照周某某、雷某安排,负责假贵州茅台酒的收货、查验、搬运,并通过物流发给购买客户。该团伙非法经营数额1053万余元。

裴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将购进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以每瓶1600元至2200元不等价格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73万余元。

2023年9月6日,遵义市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周某某等12人提起公诉。2023年11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周某某等12人六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30万元至2万元。周某某等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贵州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8起涉及茅台知产

黄某某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散装白酒、包装材料,伙同被告人刘某私自灌装勾兑“撕帽贵州茅台酒”,以每瓶1200元至1500元不等价格销售给曹某某、冯某某、苟某某等10余人,期间雇佣周某某、王某某二人帮助运输,非法经营数额1759万余元。

被告人苟某某、冯某某二人在经营“遵义市某商贸公司”期间,从黄某某处购买灌装的假茅台酒和勾兑散酒,收购贵州茅台酒空瓶及包装材料,加工制造假冒贵州茅台酒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64万余元。被告人曹某某将其从黄某某处购买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加价后,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164万余元,获利12万余元。赵某某将其从曹某某处购买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加价后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34万元,获利12万余元。

案发后,侦查人员从黄某某门面、车辆、住宅内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319瓶、包装材料26317个(酒瓶、酒杯、飘带等)、基酒150斤及压盖器、美工刀、漏斗等工具。在冯某某处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20瓶。在曹某某处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4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别,被扣押贵州茅台酒并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冒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2年3月24日,遵义市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黄某某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3年6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等6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五年零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90万元至1万元;判处曹某某、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三年零三个月和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和13万。被告人赵某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贵州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8起涉及茅台知产

 贵州某股份公司与贵州某酒业公司、古蔺某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古蔺某商贸公司在淘宝店铺销售“臻品老酱”,该商品网页中有“以千元M台为标准”等字样,并比较“臻品老酱”与价格为1499/瓶以上的“某台”,称经7位资深酿酒师与品酒师盲品后,两款酒相似度99%,“可用十分之一的价格买到与某台口感相差不大的好酒”“好酒说的是酒,不是外面那一层层用钱堆起来的包装”等。经询问,被告古蔺某商贸公司未提交7位资深酿酒师与品酒师盲品的相关资料。

法院认为,被告在店铺宣传中使用比较广告的手法对比其销售的“臻品老酱”及“某台”,在比对表格中提及“某台”1499/瓶,结合茅台酒所具有的极高市场知名度及茅台酒的市场指导价为1499元的情况,可以认定所对比对象就是飞天茅台酒。被告宣称经多位品酒师、酿酒师品鉴,该款白酒与飞天茅台酒口感相似度达99%,又未提交相关品鉴记录和品鉴人员信息,属于对其酒品质量的故意夸大宣传,且该夸大宣传是以攀附原告的商品质量为前提,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原告请求停止网站上所有虚假宣传和删除所有侵权的链接、文字的请求以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贵州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8起涉及茅台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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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公司诉贵州某酒业公司、

陈某某商业诋毁纠纷案

原告贵州某公司系品名为“ZUNYI1935”白酒的生产商。贵州某酒业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和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原告产品的视频,称其为“假酒”,买到后举报或者转发均有现金奖励,并称该酒“没商标、红色文化,没登记证,三无产品”。其中,抖音视频播放量为9439次,点赞量为125次,分享次数为9次。

法院认为,侵权方并非出于营造良性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仅是由于自身不法行为被处罚,夸大、歪曲未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确认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并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其采取的手段缺乏正当性,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原则,构成商业诋毁,应当停止侵权;但被侵权方本身可能存在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所取得的权益不存在合法性和正当性,其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诉请依法也不应当得到支持。

贵州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8起涉及茅台知产

铜仁市思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候某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18日,思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思南县公安局民警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候某辉正准备销售至武汉的一批涉嫌侵权“贵州茅台酒”进行拦截处置。现场检查发现上述“贵州茅台酒”46箱(12瓶/箱,合计552瓶),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鉴定,该批“贵州茅台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贵州茅台酒”违法经营额为53.4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且涉嫌犯罪,思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贵州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8起涉及茅台知产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管局查办

李某发、胡某国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案

2023年7月16日,龙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接举报依法对龙里县谷脚镇物流园中通快运责任有限公司货运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0件涉嫌侵权“贵州茅台酒”(每件6瓶、共计120瓶)。经商标专用权人鉴定,该批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2023年3月,当事人李某发在安顺市普定县购买散装酒,又在网上购买茅台酒包材后,在自己车上进行包装制作成“贵州茅台酒”后,以1499元/瓶价格通过快递邮寄销售,违法经营额为17.9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且涉嫌犯罪,龙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贵州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8起涉及茅台知产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方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0月9日,云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云岩区公安局民警对当事人方某用于存放贵州茅台酒包材的出租屋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贵州茅台酒酒瓶5031个、茅台酒酒盒844个、茅台酒手提袋805个、茅台酒防伪说明书359个、茅台酒红色压盖150个、茅台迎宾酒(飞天迎宾)盒子2个、茅台迎宾酒(飞天迎宾)瓶子2个、茅台1935酒瓶21个、茅台1935酒盒21个、茅台酒(飞天仙女正标)21张、茅台酒红色飘带334个、茅台1935酒盖12个、茅台酒酒杯877个等标注茅台酒商标的包材及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包材及产品购进票据。同时发现已开封氢氟酸(脱标水)、穿线针、螺丝刀、漏斗等工具若干,当事人现场陈述上述工具是用于清洗脏茅台酒酒瓶更换茅台酒商标的工具。经商标专用权人鉴定,上述包材及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7月份开始回收侵权的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当事人将收购的酒瓶清理干净后换上侵权的贵州茅台酒商标并配上贵州茅台酒盒子以30元/套的价格成套销售。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2.11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云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材及商品、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贵州发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8起涉及茅台知产

铜仁市江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唐某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经查,2022年11月唐某春以单价2200元/瓶价格购进53贵州茅台酒(未索取供货者资质及进货票据),在江口县、碧江区、万山区以2420-2500元/瓶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39瓶,剩余14瓶在当事人汽车后备箱被查获。

另查明,当事人在案发后协助公安从各地购买者处追回上述“贵州茅台酒”22瓶。经商标专用权人鉴定,上述36瓶“贵州茅台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3.1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江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36瓶违法商品、罚款13.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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